自制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盘亏,进项税额转出按购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核算吗?

2025-09-09

答:

  自制存货的盘亏,如果查明原因是属于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等“非正常损失”造成的,依照增值税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自制存货的进项税额,就包括生产该存货耗用的原材料、能源动力、加工费等料工费的进项税额。

  自制存货的进项税额,与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相比较,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跟自制存货取得的进项税额水平等相关。

  实务中,对于自制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通常是按照该企业相对均衡的时间段内该产品所耗用料工费的进项税额比例,而不能单独依据某段时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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