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土地使用权在交付给受让人时就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故相关利息不可以资本化。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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