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第一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计提,但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支付的部分,没有实际支出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将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如计提数大于实际支付数,则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属于超过限额的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情况,假如企业可以有明确的未来职工教育经费预算计划,超额的部分可以预估其未来哪一年可以税前扣除,并且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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