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网络推广收到信息服务费发票可全额扣除吗?

2025-10-23

答: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发生的支出,即使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也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企业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信息推广服务费,实际上属于为了宣传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而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类支出应当归类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第三方平台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开具广告业发票,而以信息服务费的名义开具发票,但实质上这些费用是为了广告宣传目的而产生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这些费用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处理,并在税法允许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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