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保险,除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其余的保险费,包括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的社保等,都不得直接进行税前扣除。
当然,企业给予员工购买保险报销60%,可以视为一种因雇佣或任职而产生的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实际报销的月份并入当月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不能直接以“保险费”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可以直接加入工资中,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实际报销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本文关键词:赣州代理记账,赣州工商注册代办公司,赣州财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