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 号)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以下五项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目前税务政策尚未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按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处理。

本文关键词:资质代办,赣州代理记账,赣州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