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总分公司共同完成,如何开具发票?

2026-01-19

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总分公司共同完成可以采用两种开票方式:

方式一:总公司对外开具全部发票,再由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发票,完成总分支机构间的服务结算;

方式二:总分公司分别按照各自服务量对外开具发票,但注意签订补充协议。

提醒: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

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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