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拒绝开具发票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付款手续费,属于上述国税发〔2004〕136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就需要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超市如果拒绝开具发票,就违背了上述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本文关键词:赣州财务公司,赣州代理记账,赣州公司注册